使用MEDOS美督機油品牌LOGO及美督機油相關影片及文案商標保護需知
終端客戶可能直接販賣 美督機油 MEDOS商品或使用 美督機油 MEDOS產品作為其自身產品的一部份,在設計相關文宣、廣告、包裝、產品品名、產品描述等各項使用時,建議您除必須諮詢您的法律顧問外,亦可參酌以下內容來正確地使消費者明辨商品來源、建立您的品牌同時保護 美督機油 MEDOS 。
終端客戶於販售 美督機油 MEDOS商品時,所應注意之事項。
終端客戶採購 美督機油 MEDOS產品做為客戶產品之一部份時,所應注意之事項。
美督機油 MEDOS商品
如果您是採購 美督機油 MEDOS商品並將之轉售予消費者,本節是為您設計的內容。提醒您,您仍應當諮詢您的法律顧問, 美督機油 MEDOS並未因提出本參考內容而為您做出任何背書。
在供應/販賣 美督機油 MEDOS商品時,您應當:
• 讓消費者得以辨別商品是由您售出,而非由 美督機油 MEDOS公司直接售出
消費者有權利知悉商品的販售者。由於商品是由您販售,而非 美督機油 MEDOS公司直接販售,因此,不論您是於實體店面販售 美督機油 MEDOS商品,或在網路平台販售 美督機油 MEDOS商品,請您務必以表彰自己商號、店名的方式來販賣 美督機油 MEDOS商品,切勿使用可能讓消費者誤認為該商店或店鋪為 美督機油 MEDOS直營或與 美督機油 MEDOS有直接關連之名稱作為商號(例如,請勿使用 美督機油 MEDOS旗艦店、 美督機油 MEDOS直營店、 美督機油 MEDOS小鋪等),以避免消費者認為商品由 美督機油 MEDOS公司直接售出給消費者。
您亦不得使用 美督機油 MEDOS之品牌作為關鍵字來誤導消費者並藉此增加其他非 美督機油 MEDOS商品之銷售機會。
• 如未經 美督機油 MEDOS公司合法授權,請勿使用 美督機油 MEDOS商標或標章或將其複製於您的店面、商店或任何廣告內容中您所販售的固然為 美督機油 MEDOS商品,但 美督機油 MEDOS商標/標章為 美督機油 MEDOS公司之商標權,在未取得 美督機油 MEDOS公司合法授權之前,請勿使用 美督機油 MEDOS商標或標章。舉例而言: 不論是於實體店或在網路平台商店,若您販售 美督機油 MEDOS商品,您可採用簡單敘述的方式,說明您的店面中有販售 美督機油 MEDOS商品,但您不可在未取得授權的情況下複製 美督機油 MEDOS商標或標章於您的店面或廣告宣傳中。
• 如未經 美督機油 MEDOS公司合法授權,( 美督機油 MEDOS公司直接的簽約夥伴不在此限禁)請勿直接複製、使用 美督機油 MEDOS公司之廣告文宣、商品說明及/或商品照片您所販售的固然為 美督機油 MEDOS商品,但 美督機油 MEDOS公司之廣告文宣、商品說明及商品照片等皆為 美督機油 MEDOS公司之著作權,在未取得 美督機油 MEDOS公司合法授權之前,請勿直接取用、複製 美督機油 MEDOS公司的廣告文宣、商品說明及商品照片而將之使用於您的商店或廣告宣傳中。
舉例而言:您可以自行拍攝 美督機油 MEDOS商品,並將您自行拍攝的商品圖片做為廣告宣傳,但您不可在未取得授權的情況下至 美督機油 MEDOS公司網站截取或複製 美督機油 MEDOS公司的廣告文宣作為您的廣告宣傳。
• 若您非 美督機油 MEDOS公司之簽約商業夥伴,請勿讓消費者認為您和 美督機油 MEDOS有任何商業關係您所販賣的 美督機油 MEDOS商品可能由間接的管道取得,若您非 美督機油 MEDOS公司直接的簽約夥伴,請勿讓消費者誤認您和 美督機油 MEDOS有任何直接關連。
如果您是購買 美督機油 MEDOS產品並用作您產品之一部份或為您產品之部份原料時,則 美督機油 MEDOS產品僅為您產品之成分品牌。為了讓消費者清楚知悉產品來源並建立您的品牌價值,本節內容可供您參考。提醒您,您仍應當諮詢您的法律顧問, 美督機油 MEDOS並未因提出本參考內容而為您做出任何背書。
• 如未經 美督機油 MEDOS公司合法授權,請避免使用 美督機油 MEDOS商標/標章、其他 美督機油 MEDOS品牌商標/標章或任何近似之標章彰顯 美督機油 MEDOS您所販售的商品僅部含 美督機油 MEDOS產品,故避免使用 美督機油 MEDOS商標/標章、其他 美督機油 MEDOS品牌商標/標章或任何近似之標章來做為宣傳主軸吸引消費者。舉例而言: 不論是於實體店或在網路平台商店,若販售您的商品,您可採用簡單敘述的方式,說明您的商品中部分採用 美督機油 MEDOS商品,但請您避免以使用 美督機油 MEDOS商標/標章、其他 美督機油 MEDOS品牌商標/標章或任何近似之標章來彰顯 美督機油 MEDOS。
• 如未經 美督機油 MEDOS公司合法授權,請勿直接複製、使用 美督機油 MEDOS公司之廣告文宣、商品說明及/或商品照片您所販售的商品固然部份包含 美督機油 MEDOS產品,但 美督機油 MEDOS公司之廣告文宣、商品說明及商品照片等皆為 美督機油 MEDOS公司之著作權,在未取得 美督機油 MEDOS公司合法授權之前,請勿直接取用、複製 美督機油 MEDOS公司的廣告文宣、商品說明及商品照片而將之使用於您的商店或廣告宣傳中。
網路行銷的效果是逐漸累加,如果經通知終止或不得使用美督機油 MEDOS品牌商標時,應立即停止以任何方式使用美督機油 MEDOS商標文案請於30日內自行移除,經美督股份有限公司告知後仍未移除者,美督股份有限公司除得依法對使用者提出侵害著作權之民、刑事告訴外,並得就民事部份按月請求懲罰性金額。
商標法罰則
第九十五條 未得商標權人或團體商標權人同意,為行銷目的而有下列情形之一,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、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下罰金:
一、於同一商品或服務,使用相同於註冊商標或團體商標之商標者。
二、於類似之商品或服務,使用相同於註冊商標或團體商標之商標,有致相關消費者混淆誤認之虞者。
三、於同一或類似之商品或服務,使用近似於註冊商標或團體商標之商標,有致相關消費者混淆誤認之虞者。
第九十六條 未得證明標章權人同意,為行銷目的而於同一或類似之商品或服務,使用相同或近似於註冊證明標章之標章,有致相關消費者誤認誤信之虞者,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、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下罰金。
明知有前項侵害證明標章權之虞,販賣或意圖販賣而製造、持有、陳列附有相同或近似於他人註冊證明標章標識之標籤、包裝容器或其他物品者,亦同。
第九十七條 明知他人所為之前二條商品而販賣,或意圖販賣而持有、陳列、輸出或輸入者,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、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五萬元以下罰金;透過電子媒體或網路方式為之者,亦同。
第九十八條 侵害商標權、證明標章權或團體商標權之物品或文書,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,沒收之。
第九十九條 未經認許之外國法人或團體,就本法規定事項得為告訴、自訴或提起民事訴訟。我國非法人團體經取得證明標章權者,亦同。
非經商標權人之同意或授權,不得任意使用MEDOS所需註冊之商標,如有任何侵權行為,本公司必定追究其相關法律責任,絕不寬貸。